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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使用加计抵扣政策的销售额是否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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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扣政策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超50%,销售额的口径如何确定?因为融资租赁有差额抵扣,还是指抵扣前还是抵扣后的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定义了融资租赁销售额,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销售额应为抵扣后的金额。

怎么确定使用加计抵扣政策的销售额是否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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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怎么确定使用加计抵扣政策的销售额是否超50%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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