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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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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分

(1)、如果属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如对方已注销等),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2)、如果是由于质量等原因供货方给予的销售折让,那么在按照红字发票相关的程序进行处理后,进行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3)、如果属于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那么我们认为属于供方货给予的返利,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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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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